乐昌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办理是什么要求

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单位,可提出申请:1)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确实有困难;2)企业财务核算等凭证能如实反映经营情况。

二、办理地点

乐城税务分局乐昌市乐城街道公主下路68号

三、办理费用

不收费

四、办理材料

填写内容符合规范,填写清晰、准确并加盖申请人公章

原件查验;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原件查验;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原件加盖单位公章,且真实可靠。

五、办理时限

20(工作日)

六、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8年)

第一百二十八条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税务机关具体核定。

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该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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