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澳县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核发需要的条件

一、办理条件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可以提出申请: 按照《条例》规定通过家庭接生员技术考核合格的人员。

二、办理时限

10 (工作日)

三、办理机构

南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四、法律依据

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2010年)

第六条 从事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医务人员,按照下列规定经考核合格的,发给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

(一)从事终止妊娠手术、结扎手术、助产技术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考核发证;

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和乡村妇幼保健人员合格证书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考核发证;

(二)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由所在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考核发证;

(三)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的,由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考核发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5年)

第三十二条 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五、办理材料

(1)窗口提交的,应该加盖申请人公章,同时提供纸质版原件及电子文本; (2)网上提交的,上传电子文本,同时原件彩色扫描上传加盖申请人公章的“申请考核单位意见”页(即申请书最后一页);应该准确填写网上提交的申请人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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