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外来务工廉租房怎么申请
一、济宁外来务工廉租房怎么申请
(一)登记。用人单位所在的人力资源部门工作人员持单位营业执照原件或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税务登记证原件或复印件到注册地的区住房保障部门进行登记,审查后条件符合的填写《用人单位住房保障申请意向登记表》,领取《济宁市城区外来务工人员廉租住房申请审核表》。 并按区住房保障部门要求的时限上报本单位外来务工人员申报材料。
(二)申请。用人单位组织外来务工人员填写《济宁市城区外来务工人员廉租住房申请审核表》,并按规定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用人单位应当对申请人提交材料进行审核,并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应将申报材料汇总统一报所在地的区住房保障部门。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提供担保,出具担保函。
(三)初审。区住房保障部门自收到材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应会同区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部门,对用人单位上报的材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初审,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市住房保障信息系统。 经初审符合条件的,由区住房保障部门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通过住房保障信息系统连同初审的申报材料一同上传(报)到市房产管理局。经初审,申请材料不齐全、不准确的,区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用人单位,并告知退回原因。用人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核实有关情况,重新上报申请材料。 经再审,仍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由区住房保障部门出具书面意见,并将材料按申报相反的顺序退回用人单位。
(四)复审、会审和公示。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市房产管理局)组织工作人员对区上报的材料进行复审,复审合格的应会同市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相关部门、单位对复审的材料进行联合会审。 经会审条件符合的,在市公共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取得公共租赁住房住房保障资格由市房产管理局进行登记;异议成立的,由市房产管理局按申报相反的顺序退回材料。
住房保障资格有效期为一年。超过一年没有获得保障的,由区或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复核。 经两级复核仍符合保障条件的,保留其保障资格;复核不合格的,取消其保障资格。
(五)房源分配。市房产管理局会同区住房保障部门按单位划定保障房源,并确定准予保障的人员,交用人单位确认。
(六)保障。对确认保障的人员,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房源情况提出组合租赁方案,报市房产管理局批准后,由市房产管理局会同房屋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出租人)实施配租。
组合租赁方案非经市房产管理局批准不得变更,禁止将保障性住房向不符合保障范围与条件的人员分配。
二、济宁外来务工廉租房申请需要提供的材料
申请人应当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受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受理机关应当及时签署意见并将全部申请资料移交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除了书面申请,申请人还需提供3种材料:
一是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明或政府认定有关部门或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
二是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现住房证明;
三是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此外,还有地方政府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