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县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办理是什么条件

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1)有符合机动车管理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或者提供保证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承诺书:a)符合国家、地方规定的出租汽车技术条件;b)通过法定程序取得的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2)有取得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人员;3)有健全的安全生产、服务质量、车辆、驾驶员等管理制度;4)有购置符合规定车辆的资金;5)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金;6)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地、车辆停放地;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办理材料

证件原件核查后退回,收取加盖单位公章确认与原件相符的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

复印件需与原件核对无误,并盖核对无误章。

复印件需与原件核对无误,并盖核对无误章。原件核对后退回

复印件需与原件核对无误,并盖核对无误章。原件核对后退回

原件核对后退回。

复印件需与原件核对无误,并盖核对无误章。

复印件需与原件核对无误,并盖核对无误章。

复印件需与原件核对无误,并盖核对无误章。

原件核对后退回。

复印件需与原件核对无误,并盖核对无误章。原件核对后退回

盖公司印章。

证件原件核查后退回,收取加盖单位公章确认与原件相符的复印件。

包括车辆数量、座位数、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

或者拟聘用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印件需与原件核对无误,并盖核对无误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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