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州放射诊疗许可变更办理前提

一、办理条件

1、具备放射诊疗许可新办申请条件的企业 2、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 1)具有经核准登记的医学影像科诊疗科目。 2)具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放射诊疗场所和配套设施。 3)具有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 和监测仪器。 4)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和固体废物的,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和固体废物达标 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 5)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人员具有相应的专业资格、放射防护知识和健康条件。 6)具有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二、办理时限

10 (工作日)

三、办理材料

按要求填写,加盖单位公章。

或拟变更法人的身份证。审查原件,收复印件

委托办理需提交

委托办理需提交。审查原件,收复印件

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

第八十七条 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

第四条  放射诊疗工作按照诊疗风险和技术难易程度分为四类管理:

  (一)放射治疗;

  (二)核医学;

  (三)介入放射学;

  (四)X射线影像诊断。

  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与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相适应的条件,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的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以下简称放射诊疗许可)。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设置放射诊疗项目,应当按照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的类别,分别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和设置放射诊疗项目申请:

(一)开展放射治疗、核医学工作的,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二)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向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三)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同时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的,向具有高类别审批权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在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前,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放射诊疗许可申请:

(一)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

(三)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放射诊疗设备清单;

(五)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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