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门县出让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批准办理哪些依据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

第二十五条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二、办理时限

10(工作日)

三、办理地点

龙门县龙城街道办西林路41号

四、办理机构

龙门县国土资源局

五、办理材料

由申请人填写,写明申请理由。

由窗口服务人员提供,按要求填写

合法有效的。

真实、合法有效的。

地形图四至范围需标明宗地界址点及其坐标。

地形图四至范围需标明宗地界址点及其坐标。

权利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本人签名及签上申请日期)(复印件);权利人为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复印件,并加盖公司公章)。提供原件核对。权利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本人签名及签上申请日期)(复印件);权利人为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复印件,并加盖公司公章)。

经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中介超市摇珠确定,已备案的。

由县国土资源局出具

内容填写清晰、准确,申请人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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