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办理有什么政策

一、法律依据

《个体工商户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2016年)

第三条第三条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登记机关按照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下属工商行政管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来源:广*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二、办理地点

珠海市唐家湾镇山房路69号

三、办理材料

原件,经营者签署

复印件,代理人/经办人签署,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收复印件时,要核对原件,代理人签署,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复印件,加盖代理机构公章,经办人签署,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原件,代理机构盖章

收复印件时,要核对原件,经办人签署,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复印件,代理人/经办人签署,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复印件,代理人/经办人签署,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原件

收复印件时,代理人/经办人签署,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