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条文]
第一百一十二条 战时供给敌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资敌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二条 战时供给敌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资敌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热门罪名司法解释: 销售伪劣农药司法解释 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司法解释 伪造企业债券罪司法解释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罪司法解释 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司法解释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发票罪司法解释 非法制造弹药罪司法解释
最新罪名司法解释: 破坏性采矿罪司法解释 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司法解释 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司法解释 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司法解释 劫夺被押解人员罪司法解释 高利转贷罪司法解释 交通肇事罪司法解释 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司法解释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司法解释 强迫交易罪司法解释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司法解释 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司法解释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司法解释 丢失枪支不报罪司法解释 故意伤害罪司法解释 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司法解释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司法解释 故意损毁文物罪司法解释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司法解释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司法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