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条文]
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一款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一款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热门罪名司法解释: 伪造证据罪司法解释 参加恐怖组织罪司法解释 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罪司法解释 抢夺爆炸物罪司法解释 变造武装部公文罪司法解释 走私珍稀植物制品罪司法解释 非法提供精神药品罪司法解释 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司法解释 战时掠夺居民财物罪司法解释
最新罪名司法解释: 劫持航空器罪司法解释 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司法解释 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司法解释 伪造货币罪司法解释 非法拘禁罪司法解释 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司法解释 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司法解释 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司法解释 走私武器、弹药罪司法解释 滥用职权罪司法解释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司法解释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司法解释 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司法解释 投降罪司法解释 拐卖妇女、儿童罪司法解释 战时拒绝军事征收、征用罪司法解释 非法搜查罪司法解释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司法解释 战时临阵脱逃罪司法解释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司法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