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南澳县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1)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距离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种畜禽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隔离场所、动物诊疗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生活饮用水源地3000米以上。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2)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布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场区周围有围墙;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并设有单独的人员消毒通道;无害化处理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无害化处理区内设置染疫动物扑杀间、无害化处理间、冷库等;动物扑杀间、无害化处理间入口处设置人员更衣室,出口处设置消毒室;(3)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具有下列设施设备:配置机动消毒设备;动物扑杀间、无害化处理间等配备相应规模的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有运输动物和动物产品的专用密闭车辆;(4)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建立病害动物和动物产品入场登记、消毒、无害化处理后的物品流向登记、人员防护等制度。

二、办理材料

需加盖公章。

1.通过窗口提交的:如经办人为法人代表的,持本人签名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交加盖申请人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和被委托人本人签名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通过网上提交的:应上传原件彩色扫描的电子文件。领取证书时应交验原件。

注明与原件相符。

注明与原件相符。

注明与原件相符。

注明与原件相符。

防疫技术人员学历、职业资格证明。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在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汕头市南澳分厅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

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申请受理通知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更正后予以受理。

3.获取办理结果

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汕头市南澳县行政服务中心农林窗口领取。

4.监督检查配合

依据《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三十条,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将采取书面、现场、抽查方式对被许可人进行监督检查。

5.办理流程图

本行政许可网上办理流程图见图2。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向汕头市南澳县行政服务中心农林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

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申请受理通知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更正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更正后予以受理。

3.获取办理结果

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汕头市南澳县行政服务中心农林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4.监督检查配合

依据《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三十条,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将采取书面、现场、抽查方式对被许可人进行监督检查。

5.办理流程图

本行政许可窗口办理流程见图1。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汕头市南澳县中兴路文化广场北侧行政服务中心县农林局窗口

五、办理时限

3(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南澳县农业局南澳县林业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10年)

第二十条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距离动物养殖场、养殖小区、种畜禽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隔离场所、动物诊疗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生活饮用水源地3000米以上;

(二)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10年)

第二十一条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布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场区周围建有围墙;

(二)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并设有单独的人员消毒通道;

(三)无害化处理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

(四)无害化处理区内设置染疫动物扑杀间、无害化处理间、冷库等;

(五)动物扑杀间、无害化处理间入口处设置人员更衣室,出口处设置消毒室。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10年)

第二十二条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具有下列设施设备:

(一)配置机动消毒设备;

(二)动物扑杀间、无害化处理间等配备相应规模的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

(三)有运输动物和动物产品的专用密闭车辆。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10年)

第二十三条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建立病害动物和动物产品入场登记、消毒、无害化处理后的物品流向登记、人员防护等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2015年)

第二十条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10年农业部令第7号)(2010年)

第二十九条兴办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和有关材料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自收到初审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审查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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