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居民与台湾居民结婚登记材料

一、办证程序

政策咨询——递交证件、证明——体检——填写婚姻登记申请书——审查、审批——

缴费(60元/对)——领取证书。

二、办证时限

婚姻登记机关受理当事人的婚姻登记申请后,应当依法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自受理

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办理登记。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

法规定的婚姻登记条件,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婚姻登记。

审批时间:每星期二、四,发证时间:每星期三、五。

三、台湾同胞必须提供下列证件和证明:

1.《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2.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和出境入境证件;

3.台湾公证机关出具的无配偶声明和经证明无误的户籍誊本,有效期三个月;

4.台湾居民在大陆连续停留6个月以上的,还应当提交大陆公证机关公证的无配偶声

明;在香港澳门地区连续停留6个月以上来大陆的,还应当提交香港婚姻注册处或澳门婚

姻及死亡登记局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在外国连续停留6个月以上来大陆的,还应当提交

5.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定居时已达法定婚龄的,应当提交经大陆原居住地公证机关公

证的赴台湾前的婚姻状况证明;

6.台湾居民离过婚的,应当提交离婚证件,同时公证。离婚证件系台湾地区有关法院的

离婚判决书或离婚调解书的,如果离婚的一方为大陆居民,该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应经人

民法院裁定认可。丧偶的,应当提交配偶死亡证明,同时公证。

7抚州市妇幼保健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

四、申请结婚登记的大陆居民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

1.居民身份证;

2.居民户口簿;

3.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4.抚州市妇幼保健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

5.离过婚的提供离婚证明,配偶.已死亡的,须提供死亡证明。

五、所提供的证件、证明字迹清楚工整,印签清晰。

六、提供二寸免冠双人近照合影3张,一寸免冠单人近照各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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