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城区全区性宗教团体筹备、成立、变更、注销前审批办理哪些要求
一、办理条件
根据《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九条、《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条,申请项目需满足以下条件:1)有一定数量的个人会员或者单位会员;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3)有固定的住所;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5)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6)有可考证的符合我国现存宗教历史沿革、不违背团体章程的经典、教义、教规;7)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办理时限
30(工作日)
三、办理地点
惠城区行政服务中心1号楼723办公室
四、办理材料
五、法律依据
《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2010年)
第九条成立宗教团体,应当依照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后,向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
宗教团体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事项,应当经宗教事务部门审核后,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
《宗教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办法》(1998年)
第三条全国性宗教社会团体应经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审查同意后,向民政部申请登记。
天主教教区须经该教区办事机构所在地省级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后,向省级民政部门申请登记,并由当地省级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向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备案。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
第三条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
社会团体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下列团体不属于本条例规定登记的范围:
(一)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
(二)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团体;
(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经本单位批准成立、在本单位内部活动的团体。
《宗教事务条例》(2005年)
第六条宗教团体的成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2009年)
附件第47条全省性宗教团体和天主教区筹备、成立、变更、注销前审核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