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区)机关医保基数核定

一、市(区)属机关(或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

1、单位缴费基数=在职人员个人缴费基数之和+退休人员缴费基数。

2、在职人员个人缴费基数=上年度基本工资(包括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生活补贴+工作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月发放额。

3、退休人员缴费基数=上年度退休金(含个人账户加发额)+退休人员生活补贴(含年终一次性生活补贴月发放额)。

4、参保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无法核定的,以唐山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5、本年新增职工以本人本年统计口径收入作为缴费基数,实行效益工资的单位,其效益工资低于档案工资数额较大的,经医保机构核准可将档案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6、计算个人缴费基数时,一般情况下以职工个人工资收入总额作为缴费工资基数。如果职工个人工资收入低于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60%作为缴费基数;超过300%以上的,以300%作为缴费基数。

二、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每年6—7月份核定一次,8月份使用新缴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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