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潮南区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办理需要的条件

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1)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2)有一定数量取得《广东省人力资源市场从业人员资格证》的从业人员(开办职业介绍服务的3名以上,开办人才中介服务的5名以上);(3)有明确的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4)有取得企业名称预核准所需的注册资金;(5)营业执照和相应的财务核算制度;(6)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办理费用

不收费

三、办理时限

5(工作日)

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2008年)

第四十条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一定数额的开办资金;

(三)有一定数量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依法办理行政许可。经许可的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登记。

未经依法许可和登记的机构,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活动。

国家对外商投资职业中介机构和向劳动者提供境外就业服务的职业中介机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五、办理材料

符合法定形式,并加盖公章

复印件加盖公章

需携带原件核对,留存复印件。

自有场地提供房产证明,租用的提供场地租用合同和出租方房产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

需携带原件核对,留存复印件。

需携带原件核对,留存复印件。

需携带原件核对,留存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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