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出租、抵押审批办理地方

一、办理地点

韶关市芙蓉东路5号

二、办理时限

10 (工作日)

三、办理地点

韶关市芙蓉东路5号

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

第四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四)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效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五、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网上办事大厅——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向韶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窗口或住房发展与房地产业监管科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变更;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通过韶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科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到韶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科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变更;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韶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科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