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深圳罗湖区拆除县管权限的人民防空工程审批办理有什么政策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7年)

第二十八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者补偿。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二、办理时限

10(工作日)

三、办理材料

盖单位公章,法人代表签名。

申请人为法人的,须提供;材料清晰;政府投资项目无须提供。

申请人为法人的,须提供;材料清晰;政府投资项目无须提供。

申请人为法人的,须提供;材料清晰;加盖申请人公章,且注明与原件相符;政府投资项目无须提供。

申请人为法人的,须提供;材料清晰;加盖申请人公章,且注明与原件相符;政府投资项目无须提供。

盖单位公章,法人代表签名;含拆除方案及专家论证意见,须在申请文件中阐明申请免建的具体原因。

加盖设计单位出图专用章;项目各专业负责人签名并加盖注册建筑师章、注册结构工程师章;施工单位加盖的竣工图章;建筑、结构、暖通、给排水、电气专业资料齐全。

须提供;核原件;材料清晰。

核原件;材料清晰。

核原件;材料清晰。

核原件;材料清晰。

核原件;材料清晰。

核原件;材料清晰。

核原件;材料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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