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香洲区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办理条件有哪些
一、办理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申请人,可以提出申请:1、企业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2、企业法人歇业的;3、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4、人民法院裁定破产或解散的。
二、办理费用
不收费
三、法律依据
《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实施办法》(2016年珠海市人民政府第八届76次修订)(2017年)
第七条商事登记机关依申请办理商事主体下列事项:
(一)设立、变更、注销和撤销登记;
(二)股权出质登记;
(三)备案;
(四)换发、补发、增发、减发营业执照;
(五)迁移登记;
(六)其他依法应当办理的业务。
《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2012年珠海市人大常委会八届七次通过)(2017年)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商事登记是指申请人向商事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由商事登记机关将商事主体的设立、变更或者注销事项登记于商事登记簿并予以公示的行为。本条例所称商事主体是指经依法登记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企业分支机构等。本条例所称商事登记机关是指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2017年)
第二十条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