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道路处罚条例全文解读
深圳道路处罚条例全文解读
新修订的《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正式启用,**交警将根据新《条例》内容展开全面整治行动。早前,新《条例》发布时,就引发市民热议。本次修订主要包括以下四项内容。
1、完善了对重点违法行为加强管理的条款;
2、完善了有关优化执法措施、简化执法程序的条款;
3、增设了创新制度,落实先试先行;
4、强调了对责任主体的进行管理的条款。
通过详细的深圳道路处罚条例全文解读,交通管理部门在治理交通违法行为时,就能做到有法可依,执法有度。
相关法律规定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
第十五条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罚款:
(一)行经无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人行横道,未减速行驶或者遇行人正在通过时未停车避让的;
(二)跨越、骑轧道路中心黄色实线行驶的;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干道行驶,机动车驾驶人和乘车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四)在禁止鸣喇叭区域、路段鸣喇叭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三百元罚款:
(一)转弯车不让直行车或者其他不按规定让行的;
(二)进入导向车道后变更车道或者不按规定方向行驶的;
(三)遇有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强行超车或者占用对向车道的;
(四)遇有前方交叉路口交通阻塞时未依法停在路口以外等候,强行进入的。
一年内有前款行为三次以上的,从第三次起每次处五百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