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始兴县办学许可证注销审批办理哪些要求

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提出申请:1)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办学许可的;2)经学校理事会或理事会决议注销办学许可的;3)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4)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5)举办者提出注销办学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二、办理材料

内容包括注销办学许可的原因及理由

决议内容包括:注销办学许可的原因与理由,债务情况的处理,在校学生、教职员工的安置,学校财产的处理等情况。决议须有理事会成员或股东会成员、法定代表人签字,盖指模。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注销方案的内容须明确学生安置、工作人员劳动合同解除、工资支付、社会保险缴交及债权债务处理等问题。注销方案须加盖学校公章及全体理事会或股东会成员、法定代表人签名。

须提交原件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申请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分立、合并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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