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丰县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携带、运输或者邮寄档案及其复制件出境审核办理位置

一、办理地点

海丰县海城镇红城大道西988号县政府大院内档案局

二、办理时限

15(工作日)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海丰县网上办事大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县档案局承办人对窗口现场提交的、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当场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档案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承办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材料,并出具《档案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向申请人出具《档案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县档案局承办人对采取信函等方式提交的材料、符合条件的,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受理。

3.审查:县档案局对申请人涉及档案的数量、内容、成份、级别进行初步审查,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报省档案局综合法规处。省档案局综合法规处承办人对申请人涉及档案的数量、内容、成份、级别进行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4.决定: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的,向申请人出具《准予档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档案行政许可决定书》。许可审批时限为10个工作日,在10个工作日内未作出许可决定,视为默认。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通过现场或信函等方式向县档案局提交申请材料,填写申请表。

2.受理:县档案局承办人对窗口现场提交的、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当场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档案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承办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材料,并出具《档案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向申请人出具《档案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县档案局承办人对采取信函等方式提交的材料、符合条件的,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受理。

3.审查:县档案局对申请人涉及档案的数量、内容、成份、级别进行初步审查,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报省档案局综合法规处。省档案局综合法规处承办人对申请人涉及档案的数量、内容、成份、级别进行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4.决定: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的,向申请人出具《准予档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档案行政许可决定书》。许可审批时限为10个工作日,在10个工作日内未作出许可决定,视为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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