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丰县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一、办理条件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予以许可: (1)穿堤方案对原来的河堤的干扰小。 (2)穿堤后恢复河堤原貌。 (3)对行洪造成的影响小。

二、办理时限

10 (工作日)

三、办理机构

新丰县水务局

四、法律依据

《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2012年)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河道、滩地、堤防或护堤地上作业,事前必须报经当地河道堤防主管部门同意,并服从指挥。在河道、滩地内开采砂石土料,应由当地河道堤防主管部门统一规划、管理,与河道整治相结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1年)

第二十五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

  (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14年修订 )(2015年)

第四十四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临时设施或者堆放物品的,应当服从防洪、供水和水工程安全的需要,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临时占用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确需继续占用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延期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临时占用期满,建设单位或者实际占用人应当拆除临时设施,清除堆放物品,恢复原状。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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