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顺德区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办理需要什么前提
一、办理条件
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条之规定,审批条件如下:1、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少于50个;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3、有固定的住所;4、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5、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地方性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的活动资金;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办理时限
20(工作日)
三、办理地点
顺德大良德民路行政服务中心东座
四、办理材料
登记管理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如异地商会提交原籍地人民政府支持成立的函;校友会提交母校同意成立的函。
申请书应由筹备组成员签名。内容应包括:拟成立社会团体的名称;申请登记的理由;成立的可行性、宗旨、业务范围;发起单位或发起人的基本情况;住所情况;开办资金情况等。
内容包括筹备期开展的工作情况等。
收原件
收原件
可参照《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制定,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要求不少于三万元的注册资金,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收原件
附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本人未担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的声明。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负责人需要提交,并附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收原件
理事会人数一般不超过会员人数三分之一,监事不能担任理事。
个人会员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单位会员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名册应附上会员入会回执。
申请需要前置审批的社会组织时需要提交。应包括以下内容:同意担任该社团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申请成立;要求发起单位或发起人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
提供住所的单位或个人出具使用证明,并提供房产证复印件;租赁的提交租赁合同复印件。
详细载明会议名称、会议时间、地点、议程等会议有关事项
由法定代表人签名。
由法定代表人签名。
收原件
写明捐赠金额,作为社会团体的活动资金,承诺资金为合法财产。
会费标准需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