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相关罪名司法解释: 为境外窃取、剌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司法解释
热门罪名司法解释: 储存枪支罪司法解释 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司法解释 非法杀害濒危野生动物罪司法解释 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司法解释 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罪司法解释 破坏军事设施罪司法解释 买卖武装部队公文罪司法解释 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司法解释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罪司法解释
最新罪名司法解释: 为境外剌探军事秘密罪司法解释 为境外窃取军事秘密罪司法解释 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司法解释 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司法解释 出版淫秽物品牟利罪司法解释 复制淫秽物品牟利罪司法解释 制作淫秽物品牟利罪司法解释 毁灭国家机关印章罪司法解释 毁灭国家机关证件罪司法解释 抢夺国家机关印章罪司法解释 抢夺国家机关证件罪司法解释 盗窃国家机关印章罪司法解释 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司法解释 毁灭国家机关公文罪司法解释 抢夺国家机关公文罪司法解释 盗窃国家机关公文罪司法解释 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司法解释 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司法解释 变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司法解释 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司法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