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会区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办理依据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8年)

第一百二十八条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税务机关具体核定。

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该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二、办理费用

不收费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窗口办理流程

本事项窗口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申请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核岗在20个工作日内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出具《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自取的方式领取《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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