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未再婚(离婚)公证办理材料有哪些

一、福州未再婚(离婚)公证办理材料有哪些

1、申请人公民身份证原件

2、申请人居民户口薄原件

3、如果申请人在国外的,应提交护照和原住所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原件

4、申请人证明其未婚的《查询登记记录证明》原件(即未婚证明)

5、离婚公证或离婚后未再婚的,应提交离婚证(包括离婚协议书)/法院生效的离婚《民事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原件及生效函

6、离婚证或判决书调解书遗失者,应到原登记机关或原审法院申请补发或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7、办理实体离婚后未再婚公证的,还应提交证明其离婚后未再婚的《查询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原件

8、丧偶后未再婚的,应提交配偶的死亡证明及丧偶后未再婚的《查询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原件

9、申请人如不能亲自前来公证处办理的,可以委托亲朋代为办理,受托人应当提供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委托书

10、公证人员要求的其他补证材料(如户籍证明、单位证明、街道或居民委出具的未婚未再婚证明等)

二、福州未再婚(丧偶)公证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一条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一)合同;

(二)继承;

(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四)财产分割;

(五)招标投标、拍卖;

(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证据;

(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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