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水域实施电力、爆炸、有毒物作业审批办理前提

一、办理条件

1、所提供材料真实、齐全;2、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3、作业活动具有相当的必要性;4、有适当的渔业资源恢复措施。

二、办理材料

填写完整规范、盖章签名

内容真实、复印件盖章

文件真实

说明材料包含施工水域基本资料,盖章

真实

三、办理机构

广东省渔政总队英德大队

四、办理地点

市政府行政中心科技馆二楼

五、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六、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04年)

第三十条 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广东省禁止电、炸、毒鱼规定(1997年)

第四条  因国家建设或科研需要在渔业水域实施电力、爆炸、有毒物作业的,必须经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由指定的科研部门对渔业资源损害程度作出估算,赔偿相应的渔业资源损失后方可进行。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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