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怎么规定汕尾市城区在县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审批办理

一、法律依据

《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00年)

第二十七条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必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签订协议。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二、办理地点

广东省汕尾市城区蝶苑路工商大楼一、二楼

三、法律依据

《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00年)

第二十七条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必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签订协议。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四、办理费用

不收费

五、办理机构

城区水利局

六、办理材料

1、申请函,内容清晰,准确,原件。

2、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出具的意见,加盖申请人公章,同时提供纸质和电子版。

3、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设计报告(批准前),加盖申请人公章,同时提供纸质和电子版。

4、建设项目涉及水利工程安全或河道防洪的,须提交防洪评价报告,加盖申请人公章,同时提供纸质和电子版。

5、建设项目涉及通航水域内的,须提交航道主管部门的批复意见,建设项目涉及通航水域才需要,有航道主管部门出具,加盖申请人公章,同时提供纸质和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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