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丰县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核办理哪些法律规定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

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二、办理时限

20(工作日)

三、办理地点

新丰县新城二街行政政务中心

四、办理材料

公布之日及到期日的照片。

村集体、镇(街)国土所、镇(街)政府等分别出具审核意见

如实填写

本人

规划部门提供

宗地界址点坐标及宗地图

户口薄第一页及申请人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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