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蓟州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注销登记办理需要的条件

一、办理条件

a)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b)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并在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c)有下列情形之一:(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自行解散的;(三)分立、合并的。申请条件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第19条、第20条《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第21条

二、法律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第21条;《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第6条

来源:天津市**服务网(http://jzqzwfw.tj.gov.cn/)

三、办理时限

承诺期限:5工作日

四、办理机构

蓟州区审批局

五、办理地点

办理地点:蓟州区滨河西街5号

六、办理材料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