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湾区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办理哪些要求

一、办理条件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符合申请条件。个体工商户不再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二、法律依据

《个体工商户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2016年)

第八条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和经营场所证明。

《个体工商户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2016年)

第十二条个体工商户不再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个体工商户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48号修订)(2017年)

第十条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后,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家庭成员间变更经营者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三、办理时限

4(工作日)

四、办理费用

不收费

五、办理地点

金湾区西湖城区德诚路金湾区行政服务中心

六、办理材料

原件,经营者签署

收复印件时,要核对原件,代理人签署,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复印件,加盖代理机构公章,经办人签署,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原件,代理机构盖章

收复印件时,要核对原件,经办人签署,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原件

复印件,代理人/经办人签署,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原件

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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