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举办营业性演出审批办理条件有哪些

一、办理条件

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申请项目需满足以下条件:

1、申报主体应当为依法设立的演出经纪机构、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个体演员。

2、营业性演出不得有下列情形:

(1)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3)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违反宗教政策的;

(4)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5)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6)宣扬淫秽、色情、邪教、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

(7)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8)表演方式恐怖、残忍,摧残演员身心健康;

(9)利用人体缺陷或者以展示人体变异等方式招徕观众的;

(10)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二、办理费用

不收费

三、办理机构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办理时限

1 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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