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龙门县易地重建宗教活动场所审批办理有什么政策
一、法律依据
《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2012年)
全文 详见附件--(表格)
《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2010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建设宗教活动场所,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并且依法办理建设项目报批手续。
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易地重建,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并由批准部门报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和不可移动文物的宗教活动场所的修缮、迁移、改建、扩建等,按照文物保护管理的规定执行。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二、办理地点
惠州市龙门县西林路41号行政服务中心
三、办理机构
龙门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四、办理材料
申请人通过惠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网政务公开下载申请表三份,并对申请表内的每一个相关项目进行填写。
加盖公章。
具体写出其任职时间、职位及其情况,并盖场所公章。
验原件提交复印件。
验原件提交复印件。
验原件提交复印件。
包括其户口本、身份证。
验原件提交复印件。
验原件提交复印件。
拟成立的筹备组织成员属宗教教职人员的,还需提供本项材料及验原件提交复印件。
加盖公章。
(1)到拟设立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征求意见;(2)到拟设立土地及城市规划部门征求意见;(3)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取得行政许可受理决定书。
(1)从事宗教的名称;(2)当地该教的人数;(3)具备物质条件(房、凳子、桌子等);(4)负责人及相关的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