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山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办理在什么地点

一、办理地点

鹤山市沙坪街道人民东路10号

二、办理材料

申请人在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江门市鹤山分厅下载申请书,按要求填写。加盖申请人公章。(见样本及填写范例)

材料清晰,真实

材料清晰,真实

材料清晰,真实,加盖公章

材料清晰,真实

包括:企业管理制度、动物进出场管理制度、用药制度、免疫制度、防疫制度、疫情报告制度、卫生管理制度、消毒制度、无害化处理制度等

材料清晰,加盖企业公章,且注明与原件相符

材料清晰,加盖企业公章,且注明与原件相符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人直接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鹤山分厅(http://wsbs.heshan.gov.cn:8080/),注册成功后进入鹤山农林渔业局界面选择本行政许可进行网上申报。在线填写申请表单,上传规定格式的申请书及其他申请材料。不按规定要求填写申请书及上传其他申请材料的,视为无效申请。

2)网上提交申请后,申请人可获得一个流水号和《事项申报回执》。

2.受理

办理机关在网上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

1)经审查,申请人符合受理条件且资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2)经审查,申请人符合受理条件,但材料不全,可以补正的,出具《补充材料告知书》。本次申请暂停。申请人网上补充材料后,恢复申请,办理机关重新受理。

3)申请人不符合受理条件,不予受理,出具《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

1)书面审查

受理后,审查人员在5个工作日内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a)需现场验收的,出具《行政许可专家评审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做好现场验收的准备和验收时间。

b)不需现场验收的变更申请,审查人员直接作出书面审查结论,审查环节结束。

2)现场验收

在出具《行政许可专家评审告知书》后的10个工作日内,组织检查人员进行现场验收。

4.决定。

决定人员在所有审查环节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制作《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符合审批条件的,不予通过,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5.获取办理结果

申请人持有效证件直接到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6.监督检查配合

被审批人获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后,在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的动物防疫条件情况和防疫制度执行情况向发证机关报告。实施机关将采取不定期书面检查或实地检查的方式,对企业进行监督抽查。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人直接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江门鹤山分厅(http://wsbs.heshan.gov.cn:8080/),注册成功后进入鹤山市农林渔业局界面选择本行政许可进行网上申报。在线填写申请表单,上传规定格式的申请书及其他申请材料。不按规定要求填写申请书及上传其他申请材料的,视为无效申请。

2)网上提交申请后,申请人可获得一个流水号和《事项申报回执》。

2.受理

办理机关在网上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

1)经审查,申请人符合受理条件且资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2)经审查,申请人符合受理条件,但材料不全,可以补正的,出具《补充材料告知书》。本次申请暂停。申请人网上补充材料后,恢复申请,办理机关重新受理。

3)申请人不符合受理条件,不予受理,出具《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

1)书面审查

受理后,审查人员在5个工作日内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a)需现场验收的,出具《行政许可专家评审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做好现场验收的准备和验收时间。

b)不需现场验收的变更申请,审查人员直接作出书面审查结论,审查环节结束。

2)现场验收

在出具《行政许可专家评审告知书》后的10个工作日内,组织检查人员进行现场验收。

4.决定。

决定人员在所有审查环节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制作《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符合审批条件的,不予通过,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5.获取办理结果

申请人持有效证件直接到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6.监督检查配合

被审批人获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后,在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的动物防疫条件情况和防疫制度执行情况向发证机关报告。实施机关将采取不定期书面检查或实地检查的方式,对企业进行监督抽查。

特殊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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