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注销手续

一、分公司注销手续

分公司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如下:

第一《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第二《指定(委托)书》;

第三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或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或法院的破产裁定;

第四股东会或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

第五三次注销公告报样(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后,方受理您的注销申请);

第六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

第七《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清算程序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二、公司办理注销手续所需材料

1、申请报告;

2、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委托书)以及被委托人的工作证或身份证复印件;

3、公司清算组织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4、法院破产裁定、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

5、股东会或者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

6、公司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并提交公告原件;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8、《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IC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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