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得法院个人奖励的条件

获得法院个人奖励的条件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想要获得获得法院个人奖励的条件有:工作成绩突出;成绩优异等条件,分别给予嘉奖或三等功、二等功等。

相关法律规定

《人民法院奖励办法》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工作成绩突出的,给予嘉奖或记三等功; 工作成绩优异,在本地区有较大影响的,记二等功; 工作成绩特别优异,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有重大影响的,记一等功; 工作成绩卓著,经过一定时间检验,在全国或本系统堪称楷模的,授予荣誉称号。

第一条

为了调动人民法院广大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引导他们忠于职守,努力工作,公正司法,在全社会树立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人民法院实施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实事求是,好中选优;群众参与,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三条

奖励工作由各级人民法院政治部门归口管理并组织实施。

第二章 奖励的种类

第四条

奖励分为集体奖励和个人奖励。

第五条

集体奖励包括嘉奖、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其中,嘉奖、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适用于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及各级人民法院内设机构;荣誉称号适用于高级人民法院内设机构、中级人民法院内设机构、基层人民法院及其内设机构。

第六条

个人奖励包括嘉奖、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适用于各级人民法院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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