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远县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许可办理时间

一、办理时限

2(工作日)

二、办理材料

经过相关部门审核。

经过相关部门审核。

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加盖单位公章。

加盖单位公章

三、办理机构

平远县人民防空办公室1

四、法律依据

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1.(2012年)

全文全文

《广东省实施办法》(2010年)

第九条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新建10层以上或基础埋置深度达3米以上的9层以下民用建筑,应建相应于首层建筑面积的防空地下室。其余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统一规划修建防空地下室。

《广东省实施办法》(2010年)

第十条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但因地质、施工等客观条件不能与地面建筑同时修建的,经市级以上(不含县级市,下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后,由建设单位按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缴纳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所需的建设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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