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变更登记办理地方

一、办理地点

和平县九子岗政务服务中心

二、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河源市和平分厅”(http://wsbs.heping.gov.cn/portal/index.action)在线填写业务表单并提交电子材料,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登记机关对网上填报的申请文件、材料进行初审。

2.申请文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通过初审,告知申请人到窗口或通过邮政快递提交纸质文件及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文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在5日内通过网上办事大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登记机关自受理材料8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人直接到政务中心提交行政许可申请。

2.申请文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文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登记机关自受理材料8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4.准予许可的,出具《准予登记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和核准变更通知书。不准予许可的,出具《登记驳回通知书》,并说明不准予登记的理由。

特殊环节

三、办理材料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申请变更登记的,填写“基本信息”栏、“变更/备案”栏有关内容及附表4“承诺书”;分支机构申请备案的,填写“基本信息”栏及“变更/备案”栏有关内容。。申请负责人变更的,还需填写附表1“负责人信息”。申请联络员备案的,还需填写附表2“联络员信息”。“申请人声明”由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农民专业合作社公章。“变更/备案项目”可加行续写或附页续写。

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人为全体成员。

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

◆ 变更经营场所的,应提交变更后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使用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使用非自有房产的,提交业主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和房屋租赁协议或者无偿使用证明复印件。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等部门、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可作为使用证明。 ◇ 使用宾馆、饭店的,提交房屋租赁协议和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 使用军队房产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就经营场所证明材料作出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对多个商事主体共用同一地址以及将住宅作为经营场所的条件作出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 因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分支机构名称的,还需提交《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机关出具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变更证明。已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的,提交《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 ◆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变更负责人姓名的,还应当提交负责人的任免职文件及拟任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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