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源瑶族自治县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办理要求

一、办理条件

1.因建设需要临时搭建建筑物堆放物料、占道施工的;2.征得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批;

二、办理机构

乳源瑶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三、法律依据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2000年)

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当先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再按照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

(一)需在城市街道两侧或者公共场所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

(二)需在城市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

(三)需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

(四)需在城市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设置商亭、固定摊点、电话亭、大排档的。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四、办理费用

不收费

五、办理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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