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核准办理需要的前提

一、办理条件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5条第二款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二、办理材料

1、章程修改说明;

2、理事会会议纪要;

3、《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

4、《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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