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门县建设工程项目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许可办理位置在哪
一、办理地点
龙门县西林路41号行政服务中心二楼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窗口
二、法律依据
广东省建设工程项目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行政许可规定(2005年)
第三条 省、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建设工程项目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管理工作。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的行政许可的具体业务由各级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主管机构)负责。
广东省建设工程项目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行政许可规定(2005年)
第四条 设市城市的城区、县城区、中心镇镇区、开发区、珠江三角洲建制镇的建设工程项目和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交通、能源、水利、港口等建设工程项目,禁止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同一建设工程项目建筑面积三百平方米以上的砌筑、抹灰、装修装饰工程,或者混凝土使用总量十立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确需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的,施工企业应当办理行政许可。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三、办理材料
1)通过窗口提交的,提交纸质版原件,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2)通过网上提交的,上传原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彩色扫描电子文件。
核对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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