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内资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所需材料
办理对象
企业
办理条件
企业法人改变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经营期限,以及增设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企业法人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在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批准后三十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所需材料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和的通知(工商企字[2009]83号)
一、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企业加盖公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变更登记附表――法定代表人信息(本人签字,企业加盖公章);
4.主管部门(出资人)根据企业章程的规定和程序出具的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法定代表人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二、经济性质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企业加盖公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企业法人经济性质变更批准文件或相关证明文件;
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经济性质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5.非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变更为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提交《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三、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企业加盖公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企业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经营范围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四、经营期限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企业加盖公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变更企业法人营业期限的文件;
4.修改后的企业章程或者企业章程修正案(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经营期限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五、非公司企业名称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企业加盖公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名称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六、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企业加盖公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变更后住所(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住所(经营场所)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七、注册资金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企业加盖公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全民所有制企业提交《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登记表
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注册资金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八、增设/撤销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企业加盖公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增设/撤销法人分支机构的提交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的批准文件;
4.拟增设分支机构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或者其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5.全民所有制企业增设法人分支机构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分支机构的《国有资产产权占有登记表;非全民所有制企业增设法人分支机构的,提交法人分支机构的验资证明;增设不具备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提交《资金数额证明;
6.企业法人出具的分支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任命文件;
7.撤销分支机构的,提交被撤销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8.《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九、非公司企业法人按《公司法改制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法定代表人签署《非公司企业法人改制登记申请书(企业法人加盖公章);
2.企业法人签署《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法人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批准改制的文件;
4.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申请按《公司法改制的,应当提交集体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的批准决议;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申请按《公司法改制的,应当提交乡或者村的农民大会(农民代表会议)或者代表全体农民的集体经济组织的批准决议或批准文件;
5.企业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企业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企业按《公司法改制或变更登记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7.企业债权银行出具的金融债权保全证明文件和人民银行总行或其派出机构出具的确认文件(中小企业改制提交);
8.改制后的公司章程;
9.改制后公司股东或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10.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11.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提交创立大会会议记录(由发起人加盖公章或者会议主持人和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
12.根据改制后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公司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13.根据改制后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
14.改制同时申请变更住所的还应提交住所使用证明;
15.改制同时申请增加经营范围的,增加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1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