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源县建立固定狩猎场审核办理法律依据

一、法律依据

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2001年)

第十四条在适合狩猎的区域建立固定狩猎场所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年)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狩猎者有计划地开展狩猎活动。

在适合狩猎的区域建立固定狩猎场所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二、办理费用

不收费

三、办理地点

东源县行政服务中心

四、办理机构

东源县林业局

五、办理材料

申请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申请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申请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申请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申请人签字或加盖公章

六、办理时限

15(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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