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工伤认定程序

(一)按要求填报《职工工伤认定申请表。

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及伤害程度;受伤经过的证人证言;用人单位的名称、详细地址、联系方式及受伤职工的姓名、详细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如提供的信息不准确或错误,致使工伤认定无法进行的,申请人应承担不利的后果。

外地注册企业在宁生产经营的,还应提供注册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工伤保险参保情况证明。

(二)用人单位与受伤职工的劳动关系证明。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下列情形可以认定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名义工作或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之下工作;劳动者的工作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供基本的劳动条件;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下列凭证可以认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证明劳动者身份的证件;考勤记录、工资支付凭证或者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的记录;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执法机关出具的调查笔录、法律文书中涉及劳动关系认定的证据材料;其他劳动者的证人证言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劳动关系引发争议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三)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工伤职工本人申请的应提交本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直系亲属申请的,应提交直系亲属证明;用人单位和工会申请的,应出具法人证明或授权委托书;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的,代理人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委托律师担任代理的,应提交与有关法律服务机构签订的委托协议书等证明材料。

(四)有关伤情的医学诊疗情况证明材料。

医疗诊断材料包括受伤时的原始病历、诊断证明、手术记录、出院记录和辅助检查报告;申请因工死亡的应提交职工死亡医学诊断证明、户口注销登记或火化证明。

(五)其它有关材料。下列情形应由法院或公安等相关部门、组织首先确认并出具相关证明:

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在抢险救灾等公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自残或者自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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