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州公路水运工程交工检测、竣工验收的质量鉴定办理哪些条件

一、办理条件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现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进行交工验收,未经交工验收或者交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九条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前,质监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意见。

第二十条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前,质监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质量鉴定并出具质量鉴定报告。未经质量鉴定或质量鉴定不合格的项目,不得组织竣工验收。质监机构对质量鉴定结果负责。

二、办理机构

黔南州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处

三、办理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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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办理费用

不涉及收费

五、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六、办理地点

黔南州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处质量监督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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