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丰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办理法律规定是什么

一、法律依据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14年修订)(2015年)

第二十五条取用水总量接近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审批机关应当限制建设项目新增取水。

取用水总量已经达到或者超过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建设项目新增取水。

对不符合产业政策或者用水量不符合行业用水定额标准的取水申请,审批机关不予批准。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二、办理地点

海丰县城红城大道大西县水务局

三、法律依据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14年修订)(2015年)

第二十五条取用水总量接近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审批机关应当限制建设项目新增取水。

取用水总量已经达到或者超过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建设项目新增取水。

对不符合产业政策或者用水量不符合行业用水定额标准的取水申请,审批机关不予批准。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四、办理机构

海丰县水务局

五、办理材料

加盖申请人公章,需同时提供纸质材料和电子版。

加盖申请人公章,需同时提供纸质材料和电子版。

加盖申请人公章,需同时提供纸质材料和电子版。

对取水行为可能引起的与第三者的利害关系以及处理利害关系的措施、方法以及与第三者的协商情况等说明(原件,一式2份);若上述相关说明中存在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则还需提供有利害关系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其他文件(原件,一式2份)。

加盖申请人公章,需同时提供纸质材料和电子版。

加盖申请人公章,需同时提供纸质材料和电子版。

图片清晰。

加盖申请人公章,需同时提供纸质材料和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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