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增加服务内容审批办理条件是什么

一、办理条件

1.本行政许可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增加服务内容的单位或个人。2.符合以下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可以提出申请:已取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部分资质,需要增加服务内容。

二、办理地点

汕头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西厅

三、办理机构

市城市综合管理局

四、办理时限

10(工作日)

五、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

102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六、办理材料

按规范填写并加盖印章

(1)证明文件应合法、有效;(2)单位公章应和证明文件名称相同。

全部复印件加盖原单位公章

(1)证明文件应合法、有效;(2)全部复印件加盖原单位公章。

(1)证明文件应合法、有效;(2)全部复印件加盖原单位公章。

(1)文件应合法、有效;(2)全部复印件加盖原单位公章。

单位公章应和证明文件名称相同。

(1)证明文件应合法、有效;(2)全部复印件加盖原单位公章。

(1)证明文件应合法、有效;(2)单位公章应和证明文件名称相同。

加盖原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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