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明区新、改、扩建公共场所建设项目选址和设计卫生审查办理有什么依据

法律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年)

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关于新、改、扩建公共场所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查的程序规定》(2017年)

第六条公共场所建设项目在选址和设计阶段应向辖区内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预防性卫生审查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要求,对选址和设计是否符合卫生要求提出相应的意见。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

第二十六条公共场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应当符合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

预防性卫生审查程序和具体要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关于新、改、扩建公共场所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查的程序规定》(2017年)

第七条公共场所建设项目按经营场所面积大小分为一般项目和大型项目,一般项目是指面积小于3万平方米的项目,大型项目是指面积大于或等于3万平方米的项目。一般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选址和设计预防性卫生审查时,应提交以下资料:(一)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申请书;(二)经营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三)经营场所空调风管布局图及施工装修说明(包括装修材料、通风、消毒等设施);(四)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五)水净化系统工艺及流程图(游泳场所须提供)。大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选址和设计预防性卫生审查时,除提交上述资料外,还应提交以下资料:(一)建设项目设计说明书,说明书内有卫生篇章,内容包括设计依据、存在的卫生问题及拟采取的卫生防护措施及其预期效果等;(二)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卫生学预评价报告。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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