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荔湾区申请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立机构和修筑设施的审核办理前提

一、办理条件

满足以下所列出的全部申请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公民、行政机关、其他组织可以提出申请:遵守《自然保护区条例》、《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野生动物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进入自然保护区建立机构和修筑设施确实符合实际需要,且不会影响自然保护区的生态安全。

二、办理材料

管理机构加盖公章

管理机构加盖公章、相关利益群体签名或加盖公章

编制单位盖章及专家签名

三、办理时限

10(工作日)

四、办理费用

不收费

五、办理机构

广东省林业厅

六、法律依据

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1985年)

第十一条自然保护区的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统一管理。未经林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自然保护区建立机构和修筑设施。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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