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琴新区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核办理法律规定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5年修改)(2017年)

第三十四条大中城市,重要的铁路、公路干线,大型骨干企业,应当列为防洪重点,确保安全。

受洪水威胁的城市、经济开发区、工矿区和国家重要的农业生产基地等,应当重点保护,建设必要的防洪工程设施。

城市建设不得擅自填堵原有河道沟叉、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确需填堵或者废除的,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二、办理机构

横琴新区建设环保局

三、办理地点

横琴新区宝兴路189号

四、办理材料

加盖申请人公章,同时提供纸质子版,并附加盖公章的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由项目所影响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出具,同时提供纸质和电子版。

提供纸质子版复印件

提供纸质子版

提交防洪评价报告(一式6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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