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洲区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办理法律规定

一、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省“十二五”时期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先行先试的批复》(国函〔2012〕177号)(2017年)

附件2第22项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由原实施机关广东省农业部门下放至地级以上市农业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年修订)(2017年)

第二十条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具备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二、办理费用

不收费

三、办理材料

加盖申请人公章,并同时提供纸质版原件及电子文件。

四、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省“十二五”时期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先行先试的批复》(国函〔2012〕177号)(2017年)

附件2第22项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由原实施机关广东省农业部门下放至地级以上市农业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年修订)(2017年)

第二十条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具备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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